关于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治安管控工作的通告 |
[ 信息发布:本站 | 发布时间:2022-03-16 | 浏览:13918次 ] |
为切实做好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有效保障各项防控措施顺利开展,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宝鸡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要求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 一、全体市民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疫政策要求,积极配合防疫人员、公安民警、社区工作者等落实疫情管控措施,主动配合核酸检测。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,公然侮辱、威胁、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相关人员,扰乱核酸采样点现场秩序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、寻衅滋事、阻碍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,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二、凡中高风险地区来(返)宝人员、与确诊病例(无症状感染者)公布行程有密切接触或时空伴随的在宝、来(返)宝人员,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向镇街(社区)、单位或所住酒店报备,并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。对拒不配合依法实施的跟踪随访、检疫排查、隔离观察、流行病学调查,向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、虚构事实、故意躲藏、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。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,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三、新冠肺炎确诊病例、无症状感染者等拒绝接受防疫、检疫、隔离治疗,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,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,并依法处罚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四、对客运车辆、旅游包车、出租车及其它社会车辆违反疫情防控及临时交通管制规定,拒不配合检查、违规出入管制区域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。对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等严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五、在入宝通道疫情防控查验点、社区、村庄、医院、宾馆、商业超市、药店等场所和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公共场所,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描测温、询问登记、身份核查、车辆检查、中高风险地区车辆和人员劝返等防疫措施,不听劝阻、寻衅滋事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。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六、严禁恶意造谣、传谣,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故意编造、传播涉疫虚假信息。对散布谣言,谎报疫情、警情、险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宝鸡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(指挥部) 社会治安组 2022年3月15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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